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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6篇

时间:2025-07-28 10:15:20 莫忘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详细阐述了针对女性职工的特殊权益保障措施,涉及工作条件、薪酬待遇、休假政策等方面。文章旨在确保女性职工在职场中的平等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6篇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1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大会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十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到期后,应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修订并签订下一轮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单位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单位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 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制定女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的奖励政策,对女职工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十四条 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检查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三章 女职工“四期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

(二)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有条件的单位卫生费标准可以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分娩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单位确定。

(五)企业改制、破产和置换职工身份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改制前在岗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项费用纳入企业改制预算费用之中。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不得作为待岗、下岗、经济性裁员对待,单位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二)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_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支持工会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保证女职工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女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支持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与制定、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参与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检查的全过程;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30日内做出整改决定。

第五章 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

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报送一份备案。

第三十四条 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工会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签字公章)____________ (签字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 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执收和使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阅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 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四条 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 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建立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_____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九条 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

第十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一条 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二条 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二十分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在本单位照顾假为七至十天。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七条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及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第十九条 有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后十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单位:_____________ 单位工会:_________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4

本合同由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女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四条公司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持县级医院证明,公司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每天可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八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级医院确诊为体弱儿的,公司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公司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与公司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本规定第十三条原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公司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公司应根据县级医院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公司违反本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支持工会女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公司代表:工会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5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五)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6

用人 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期限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